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武民初字第028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田某与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民初字第02814号原告田某。委托代理人:韩世印。被告裴某。委托代理人裴某某,系被告父亲。原告田某与被告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王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世印,被告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平时公婆给原告找事,根本就不能在家呆。2013年8月23日,公婆把原告撵出来,并且多亏原告报警才免于挨打,后经阳邑派出所干警把原告送回娘家。第二天被告打电话告知原告说:“不要原告了”,现在两个孩子都跟随原告生活,无奈之下,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两个女孩判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证,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以及结婚时间。2、储蓄存单十三张,用以证明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在裴某名下存着78000元。被告辩称,我不同意原告意见,要求原告说出她借给她哥哥、兄弟、她母亲多少款。如原告同意我以下条件,我就同意离婚,两个孩子归被告抚养,原告家里人借的债务全部还清,在原告名下存款到期,由原告全部取完。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田某与被告裴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5月2日生一长女,取名裴某甲,2012年6月生一次女,取名裴某乙,现随原告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处理好与家庭成员的关系,维护好家庭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田某与被告裴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