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铁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西安铁路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陕西建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铁路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陕西建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铁执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铁路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十里铺。法定代表人石景波,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新汉,男,38岁,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陕西建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八路41号院东南角临街房。法定代表人张建勋,董事长。西安铁路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建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的(2013)西铁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陕西建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铁路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22215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建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3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陕西建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安铁路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货款525885元,如被执行人能依约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196330元利息。2013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2)西铁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光平代理审判员 王秋实代理审判员 王 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