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滁民一终字第010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邹宗文、贝德臣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宗文,贝德臣,熊少平,史玉奋,周广斌,李平,徐礼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滁民一终字第010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宗文,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王秀宗,滁州市南谯区大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贝德臣,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张伟,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少平,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洪飞,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史玉奋,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审第三人:周广斌,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胡野,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李平,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夏传龙,南谯区施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徐礼和,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姚吉明,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邹宗文、贝德臣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二审中因出现了新的证据,导致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贺建国代理审判员 张明勇代理审判员 贺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