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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潼民初字第017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秦良与被告郑彩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良,郑彩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潼民初字第01788号原告秦良,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郑彩文,女,194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秦良郑彩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良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秦良负担。审判员  邵小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