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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民初字第26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原告泸州川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玉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文显平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川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泸州玉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文显平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2687号原告:泸州川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纪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牟炜,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玉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显平,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文显平,男,1968年2月26日生。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泸州川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玉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文显平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泸州川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川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泸州玉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文显平的诉讼。案件受理费收取1651.21元,由原告泸州川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先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