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镜民特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张梅珍申请宣告杨富清死亡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梅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镜民特字第00009号申请人:张梅珍,女,1942年7月18日出生。申请人张梅珍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杨富清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梅珍诉称,杨富清,男,1942年1月16日出生,于2006年4月29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人张梅珍申请宣告杨富清死亡。经查:申请人张梅珍与被申请人杨富清系夫妻关系。杨富清,男,1942年1月16日出生,至今下落不明,现已满四年。上述事实由芜湖市公安局吉和街派出所、芜湖市镜湖区健康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于2012年10月23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杨富清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杨富清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因杨富清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本院寻找杨富清的公告期限已届满,杨富清至今依然下落不明,依法应当宣告其为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告杨富清死亡。本判决为审终判决。审判长 汪 丽审判员 窦衔庆审判员 常荣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