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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揭普法占民初字第4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陈丽娜与普宁市爱宝树制衣有限公司,张智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娜,普宁市爱宝树制衣有限公司,张智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揭普法占民初字第496-1号原告:陈丽娜,女,汉族,1972年1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普宁市爱宝树制衣有限公司,住所:普宁市流沙南街道东埔村。法定代表人:张智义。被告:张智义,男,汉族,1977年3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娜诉被告普宁市爱宝树制衣有限公司、张智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娜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普宁市爱宝树制衣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支行账号68×××26的存款和被告张智义位于普宁市流沙南街道万盛花园C幢西梯东套4楼的房屋(向广东好盈投资有限公司购买,预售房在建设银行办理按揭手续)及粤V×××××的奥迪牌小汽车1部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丽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智义位于普宁市流沙南街道万盛花园C幢西梯东套4楼的房屋(向广东好盈投资有限公司购买,预售房在建设银行办理按揭手续),预查封期限2年。二、查封被告张智义粤V×××××的奥迪牌小汽车1部,查封期限1年。三、冻结被告普宁市爱宝树制衣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支行账号68×××26的存款,冻结期限为6个月。四、查封原告陈丽娜为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位于流沙南街道XXX的土地所有权[普集用(2004)第01XX88号,地号:00XX02],查封期限2年。上述查封、冻结被告普宁市爱宝树制衣有限公司、张智义的财产以人民币1308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72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蔡少雄代理审判员  张创告人民陪审员  赖广翔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国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