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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辖终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沈永根与杭州蓝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蓝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沈永根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辖终字第1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蓝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江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永根。上诉人杭州蓝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3)台路金民初字第4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而非产品责任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生产的种子存在缺陷致使其遭受财产损失,并提供了证明、告知书、调解协议等证据,故双方之间属于产品责任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台州市路桥区,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鸿滨审 判 员  金立友代理审判员  陈 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沈红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