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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法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王小存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支公司城关营业部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存,周云仙,周丽生,周小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支公司城关营业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春城支公司,康明斯投资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张洪岗,朱昆阳,李学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石法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存,女,1951年1月16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县石林镇。身份证号码:xxx。申请执行人:周云仙,女,1971年9月1日生,汉族,石林县日内,住陆良县。身份证号码:xxx。申请执行人:周丽生,男,1975年9月26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县石林镇。身份证号码:xxx。申请执行人:周小三,女,1979年2月19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县石林镇。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支公司城关营业部法定代表人:肖加院,该公司经理住所:云南省曲靖市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春城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文斌,该公司总经理住所:昆明市被执行人:康明斯投资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磊,该公司经理住所:昆明市被执行人:张洪岗,男,1984年3月1日生,汉族,山东省青岛市人,住昆明市西山区。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朱昆阳,案,1981年5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宣威人,住宣威市。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李学珍,女,1982年9月5日生,彝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县石林镇。身份证号码:xxx。关于王小存、周云仙、周丽生、周小三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支公司城关营业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春城支公司、康明斯投资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张洪岗、朱昆阳、李学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昆刑终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支公司城关营业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春城支公司、康明斯投资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张洪岗、朱昆阳、李学珍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小存、周云仙、周丽生、周小三案款328488.41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支公司城关营业部应支付案款650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春城支公司祝福应支付案款65000元,张洪岗、康明斯投资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应支付案款32844.37元、朱昆阳应支付案款132799.67元、李学珍应支付案款32844.37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王小存、周云仙、周丽生、周小三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支公司城关营业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春城支公司已履行完其应履行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康明斯投资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张洪岗、朱昆阳、李学珍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受偿金额为198488.4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石法执字第304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代理审判员  范和玉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计全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