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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2396号

董建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5-28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建建,刘豪杰,李夕芳,王其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396号申请执行人董建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刘豪杰,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李夕芳,农村居民。被执行人王其展,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建建与被执行人刘豪杰、李夕芳、王其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其展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董建建款5009.33元,申请执行人董建建自愿放弃余款,已履行完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31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3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淑平

审判员  李卫东

审判员  王惠国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夕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