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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民终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罗燕飞与仙居县上张乡中心学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燕飞,仙居县上张乡中心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民终字第6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燕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仙居县上张乡中心学校。法定代表人:陈涉。委托代理人:李仲斌。上诉人罗燕飞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仙居县人民法院(2013)台仙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罗燕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罗燕飞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邬卫国审 判 员 陈 龙审 判 员 徐黎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严 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