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灌民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董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灌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董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傅明新,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黄正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天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