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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再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邵光云与何亮亮、叶颖杰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邵光云,何亮亮,叶颖杰,义乌市顺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再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诉人):邵光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和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申诉人):何亮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申诉人):叶颖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申诉人):义乌市顺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剑虹。上诉人邵光云与被上诉人何亮亮、叶颖杰、义乌市顺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3年9月11日,本院通过特快专递向上诉人邵光云邮寄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但邵光云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邵光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卢国忠审 判 员  马美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苏丽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