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渭中法立管终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渭中法立管终字第000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又名白某某),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曾用名杨某某),女,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王某甲不服华县人民法院(2013)华民初字第005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因工作原因离家到山西省兴县工作���生活已三年多,山西省兴县是其经常居住地,故本案应由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华县人民法院(2013)华民初字第0059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某甲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山西省兴县,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原告王某乙向具有管辖权的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丽代理判审员郭彬代理审判员 张雪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