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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刑执释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1-07

案件名称

吴晓刚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晓刚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释字第1658号罪犯吴晓刚(曾用名吴国磊),男,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上列罪犯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11月22日,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以(2011)黄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判出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现已执行刑期三年二个月。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吴晓刚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晓刚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5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莉审 判 员  匡克政代理审判员  范黎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可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