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倪华龙与沈坎杰、许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1132号原告倪华龙。委托代理人张伟。被告沈坎杰。被告许剑。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华龙诉被告沈坎杰、许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利红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萧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