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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马文辉与赵二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辉,赵二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00号原告马文辉,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赵二刚,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辉诉被告赵二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63元,由原告马文辉负担。审 判 长  李海涛审 判 员  朱志猛人民陪审员  赵玉环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孟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