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马文辉与赵二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辉,赵二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00号原告马文辉,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赵二刚,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辉诉被告赵二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63元,由原告马文辉负担。审 判 长 李海涛审 判 员 朱志猛人民陪审员 赵玉环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孟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