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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朱士军与艾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士军,艾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1839号原告朱士军。被告艾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士军与被告艾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士军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士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 健审 判 员  周宽明人民陪审员  王义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顾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