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欧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欧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277号原告刘某被告欧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欧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预交),由原告刘某负担,退还给原告刘某财产分割费3,200元。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