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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欧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欧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277号原告刘某被告欧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欧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预交),由原告刘某负担,退还给原告刘某财产分割费3,200元。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