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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刑执释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1-07

案件名称

王界风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界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释字第1696号罪犯王界风,男,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上列罪犯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4日,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青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已执行刑期四年一个月。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王界风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界风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5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莉审 判 员  匡克政代理审判员  范黎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可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