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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民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457号原告孙某某,女。被告苏某某,男。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苏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有子女。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由于性格差异较大,家庭关系较复杂,导致矛盾不断。2009年9月被告离家出走后没有任何音讯,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被告孙俊青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系男到女家。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可,自2007年被告经常在外不回家。2009年9月被告无故离家出走,原告多方寻找未果,双方一直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期较长,本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共同珍惜婚姻家庭组成的不易。婚后被告自2009年离家出走后双方一直分居,分居长达四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至于财产等问题,待被告出现后可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建成审 判 员  齐明明人民陪审员  王艳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权田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