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商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永大宏强电气扬中有限公司与邵爱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大宏强电气扬中有限公司,邵爱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商初字第411号原告永大宏强电气扬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飞,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邵爱民,男,成年,汉族,扬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大宏强电气扬中有限公司与被告邵爱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大宏强电气扬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3元,减半收取36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霞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