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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苍民特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农栋钊申请宣告徐锦萍失踪一案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栋钊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苍民特字第96号申请人农栋钊申请人农栋钊的法定代理人农建林(系农栋钊祖父)委托代理人陆意春,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农栋钊申请宣告徐锦萍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农栋钊诉称,2011年1月3日申请人农栋钊之父农弟病故。申请人陈炳松母亲徐锦萍于2011年1月7日离家出走,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人陈炳松申请宣告其母徐锦萍失踪。经查,申请人农栋钊之父农弟于2011年1月3日病故。被申请人徐锦萍于2011年1月7日离家出走,经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农栋钊随其祖父农建林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2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徐锦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徐锦萍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徐锦萍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农栋钊申请宣告其母钟徐锦萍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徐锦萍为失踪人;二、指定农建林为失踪人徐锦萍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杨超雄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