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朝民初字第183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杨金国与陈伟、姚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国,陈伟,姚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1837-5号原告杨金国,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陈伟,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姚玉红,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国诉被告陈伟、姚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伟所有的车辆,并且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金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伟所有的车辆的车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        屹代理审判员 刘洋人民陪审员孙洪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丹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