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执字第14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13执1416-1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稚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天心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部门执行局拟稿杜周民29/10-13份数8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416-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稚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154号401房。法定代表人黄嵘,园长。被执行人湖南天心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154号303房。法定代表人郭雷,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民三终字第03241号、本院(2013)芙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天心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南天心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天心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天心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382888.62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天心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价值382888.62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周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