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一初字第015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苗某某等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某,丁某某,郭某某,张某,方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1540号原告:苗某某,男。原告:丁某某,女。原告:郭某某,男。原告:张某,男。被告:方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丁某某、郭某某、张某诉被告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某、丁某某、郭某某、张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方某某所有的苏A6WA**号轿车一辆或价值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李见堂、丁某某共同共有的房产(房产证号:房地权阜字第**号)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方某某所有的苏A6WA**号轿车一辆或价值5万元的财产。二、担保人李见堂、丁某某提供担保的房产(房产证号:房地权阜字第**号),一并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朝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