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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汉民初字第29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邹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2955号原告:邹某,女,汉族,生于1991年8月27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张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7月26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原告邹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桂成财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彭跃松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国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