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汉民初字第29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邹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2955号原告:邹某,女,汉族,生于1991年8月27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张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7月26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原告邹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桂成财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彭跃松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国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