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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休民一初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廖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休民一初字第00797号原告廖某,女,1960年06月0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休宁县。被告程某,男,1956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休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廖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操  秀  开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祝丽红(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