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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甪商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上海谦信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宁通弘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谦信化工染料有限公司,苏州宁通弘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甪商初字第176号原告上海谦信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颖路1188号401室。法定代表人刘寅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蔚曾,公司员工。被告苏州宁通弘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汇凯路18号。法定代表人周良通。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谦信化工染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宁通弘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谦信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苏州宁通弘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8021.5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谦信化工染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苏州宁通弘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8021.50元。本院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期限为六个月,续封期限为三个月。如保全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审结或者在上诉过程中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提出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 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