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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垦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福林与张庆宝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林,张庆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垦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李福林被执行人:张庆宝申请执行人李福林与被执行人张庆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2013)垦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张庆宝偿还申请执行人李福林借款347000元,被执行人张庆宝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李福林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所述,本案的执行程序应先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垦利县人民法院(2013)垦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学三审判员  郭成海审判员  褚 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