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28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园园与被告康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园园,康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817号原告李园园。被告康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园园与被告康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园园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园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0元,由原告李园园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晶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