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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28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园园与被告康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园园,康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817号原告李园园。被告康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园园与被告康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园园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园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0元,由原告李园园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晶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