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25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全成与被告李峰、刘刚、郑恩普、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胜利油田瑞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成,李峰,刘刚,郑恩普,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胜利油田瑞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580-1号原告李全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邳州市XX村村民,住东营市垦利县。被告李峰,男,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人,住东营市东城区。被告刘刚,男,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人,住东营市东城区。被告郑恩普,男,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人,住东营市东城区。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胜利北街222号。法定代表人肖春虎,经理。被告胜利油田瑞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路与西二路交叉口鑫都财富中心。法定代表人李兴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全成与被告李峰、刘刚、郑恩普、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胜利油田瑞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全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全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73元,减半收取47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玉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