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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三法知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叶佳修与东莞市凤岗新港湾大酒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佳修,东莞市凤岗新港湾大酒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三法知民初字第307号原告叶佳修。委托代理人吴锡坚,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委托代理人唐淑萍。被告东莞市凤岗新港湾大酒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负责人李春明。原告叶佳修诉被告东莞市凤岗新港湾大酒店(以下简称“新港湾酒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佳修的委托代理人唐淑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港湾酒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佳修诉称:原告委托代理人员于2013年4月,发现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以经营为目的,在未缴纳版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词曲音乐作品《赤足走在田埂上》、《再爱我一次》、《踏着夕阳归去》、《爸爸的草鞋》、《外婆的澎湖湾》等多首以卡拉OK点歌的形式向公众进行商业使用。鉴于此,原告向黄冈市公证处提出了证据保全公证申请,公证处受理后于2013年4月10日派出公证人员,随同原告代理人员来到被告经营处,其代理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对涉嫌侵犯著作权《流浪者的独白》、《赤足走在田埂上》、《七夕雨》、《年轻人的心声》、《思念总在分手后》、《踏着夕阳归去》、《秋意上心头》、《从不拒绝归来》、《三个字》、《外婆的澎湖湾》、《疼惜我的吻》、《生为女人》、《再爱我一次》、《乡间的小路》、《爸爸的草鞋》、《走味的咖啡》、《自由!自由》、《声声慢》、《酒窟仔相对看》、《SAYYESMYBOY》、《无啥通无采》、《随风来去》、《伸手等你牵》、《爱情莎哟哪啦》、《月娘岛有我在等你》、《酒是舞伴你是生命》、《梦中也好》、《无怨的青春》、《我是你爱过》、《爱你是我所有的言语》、《早安太阳》、《假装我们还相恋》、《又见春天》、《昨夜之灯》、《稻草人的心情》、《无你是欲搁按怎》、《酒量酒胆》、《爱的等路》、《风向球》、《心锁等你合》、《伤心也好》、《等你脚步声》、《梦里新娘》、《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叫中国》的44首词曲音乐作品进行点播,用数码摄像机对词曲音乐作品的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刻录了光盘一张,并取得收款收据一张,公证人员对其消费全程进行了监督。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之规定,为了维护著作权人法律赋予的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8000元、制止侵权合理开支费用4018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歌曲《声声慢》、《爱的等路》、《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叫中国》的诉讼请求。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原告叶佳修举证如下:证据一,(2011)鄂公协核字第133号《证明书》、(2012)鄂公协核字第171号《证明书》、(2012)鄂公协核字第226号《证明书》,拟证明原告叶佳修是案涉歌曲的词曲作者。证据二,(2013)鄂黄冈证字第1294号《公证书》,拟证明被告存在侵权的事实。证据三,调查费、制止侵权行为等开支票据,拟证明原告合理维权费用。被告新港湾酒店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经公证转递的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新北联合事务所出具的第000022号、第000031号公证书显示,在台湾地区公开市场所购买的公开出版的唱片资料上载明《赤足走在田埂上》等歌曲的词曲作者是叶佳修,《三个字》、《昨夜之灯》的曲作者是叶佳修。经公证转递的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新北联合事务所出具的第000040号公证书显示,叶佳修声明自己是《无啥通无采》等歌曲的词曲作者,并提供了作品手稿。上述3份台湾地区板桥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新北联合事务所出具的第000031号、第000022号、第000040号《公证书》均经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邮寄至湖北省公证协会的对应编号公证书副本核对相符,并由湖北省公证协会分别出具了(2011)鄂公协核字第133号、(2012)鄂公协核字第171号、(2012)鄂公协核字第226号证明书。原告叶佳修于2011年6月28日在湖北省黄冈市公证处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吴某就叶佳修之音乐著作权遭受不法侵害事宜,在中国大陆执行维权行动,吴某的代理权限为包括代为调查取证、代为签字立案起诉、代为参加庭审答辩、代为申请执行等特别授权。此外,吴某有权再授权中国大陆各地维权公司、律师事务所或个人执行相关维权事宜,该委托有效期为三年。叶佳修将其享有音乐版权的歌曲清单附在该《授权委托书》后。原告叶佳修在本案中就《授权委托书》所附歌曲清单中的41首歌曲主张词曲作者权利(详见表一)。表一原告叶佳修主张权利及举证一览表序号歌曲名称、内容主张权利类型权利证书编号1流浪者的独白词曲复制权、表演权133号2赤足走在田埂上词曲复制权、表演权133号3七夕雨词曲复制权、表演权133号4年轻人的心声词曲复制权、表演权133号5思念总在分手后词曲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133号6踏著夕阳归去词曲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133号7秋意上心头词曲复制权、表演权171号8从不拒绝归来词曲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171号9三个字曲复制权、表演权171号10外婆的澎湖湾词曲复制权、表演权133号11疼惜我的吻词曲复制权、表演权133号12生为女人词曲复制权、表演权171号13再爱我一次词曲复制权、表演权133号14乡间的小路词曲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133号15爸爸的草鞋词曲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171号16走味的咖啡词曲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133号17自由!自由词曲复制权、表演权133号18酒窟仔相对看词曲复制权、表演权133号19SAYYESMYBOY词曲复制权、表演权133号20无啥通无采词曲复制权、表演权226号21随风来去词曲复制权、表演权226号22伸手等你牵词曲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226号23爱情莎哟哪啦词曲复制权、表演权226号24月娘岛有我在等你词曲复制权、表演权133号25酒是舞伴你是生命词曲复制权、表演权133号26梦中也好词曲复制权、表演权133号27无怨的青春词曲复制权、表演权226号28我是你爱过词曲复制权、表演权133号29爱你是我所有的言语词曲复制权、表演权133号30早安太阳词曲复制权、表演权133号31假装我们还相恋词曲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226号32又见春天词曲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133号33昨夜之灯曲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171号34稻草人的心情词曲复制权、表演权226号35无你是欲搁按怎词曲复制权、表演权226号36酒量酒胆词曲复制权、表演权226号37风向球词曲复制权、表演权226号38心锁等你合词曲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226号39伤心也好词曲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226号40等你脚步声词曲复制权、表演权226号41梦里新娘词曲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226号2013年4月10日,湖北省黄冈市公证处公证员孔晓婺、公证人员丁白丽与叶佳修的代理人吴某来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风岗村新港湾酒店,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场所的20包房内进行消费,并点播了《赤足走在田埂上》等44首歌曲,在公证员检查确认摄像机和存储卡为空白后,吴某使用摄像机对上述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同步录像。录像完毕后,公证员当场将摄像机和存储卡收存保管。之后,在公证员孔晓婺和公证人员丁白丽的监督下,由祁雪君将摄像机内容刻录成光盘。消费结束后,吴某向该经营场所索取了收款收据一张,金额为人民币318元,并加盖“凤岗新港湾卡拉OK专用章”印章。湖北省黄冈市公证处对整个证据保全过程进行了公证,出具了(2013)鄂黄冈证字第1294号公证书,并附封存的光盘。经播放,公证书所附光盘内包含了上述《赤足走在田埂上》等41首电视音乐作品。其中,《思念总在分手后》、《踏著夕阳归去》、《从不拒绝归来》、《乡间的小路》、《爸爸的草鞋》、《走味的咖啡》、《伸手等你牵》、《假装我们还相恋》、《又见春天》、《昨夜之灯》、《心锁等你合》、《伤心也好》、《梦里新娘》共13首歌曲没有词曲作者署名,《三个字》的曲作者署名为叶佳修,《流浪者的独白》、《赤足走在田埂上》、《七夕雨》、《年轻人的心声》、《秋意上心头》、《外婆的澎湖湾》、《疼惜我的吻》、《生为女人》、《再爱我一次》、《自由!自由》、《酒窟仔相对看》、《SAYYESMYBOY》、《无啥通无采》、《随风来去》、《爱情莎哟哪啦》、《月娘岛有我在等你》、《酒是舞伴你是生命》、《梦中也好》、《无怨的青春》、《我是你爱过》、《爱你是我所有的言语》、《早安太阳》、《稻草人的心情》、《无你是欲搁按怎》、《酒量酒胆》、《风向球》、《等你脚步声》共27首歌曲的词曲作者署名均为叶佳修。经比对,光盘内的案涉音乐作品的词曲部分与叶佳修主张权利的同名音乐作品词曲部分相同或实质近似。叶佳修主张为本案支出公证费人民币700元,取证消费人民币318元,此外,叶佳修主张为本案支付律师费,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另查明,被告新港湾酒店系于1995年7月28日登记成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范围为主营西餐制售,兼营旅业、卡拉OK歌舞厅,零售酒(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被告新港湾酒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答辩等相关诉讼权利,被告新港湾酒店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原告叶佳修撤回对歌曲《声声慢》、《爱的等路》、《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叫中国》的起诉对被告没有不利影响,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叶佳修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叶佳修提交了经公证转递的公开出版物、底稿,其形式、内容合法,在新港湾酒店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依法确认《赤足走在田埂上》等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是原告叶佳修,《三个字》、《昨夜之灯》的曲作者是原告叶佳修(对原告叶佳修权利认定情况详见下文表二)。根据(2013)鄂黄冈证字第1294号公证书所载内容,吴某是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完成取证的,此操作程序并无明显不当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的规定,在新港湾酒店未提交足以推翻公证证明事实的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依法对公证书载明的事实予以采信。根据(2013)鄂黄冈证字第1294号公证书所载事实以及所附收款收据、光盘的内容,可以认定位于被告新港湾酒店内的KTV包房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内通过卡拉OK伴奏系统及放映设备,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公开播放《赤足走在田埂上》等案涉歌曲。从署名情况、独创性、拍摄目的等方面对被告新港湾酒店经营场所内播放的《赤足走在田埂上》等电视音乐作品进行判断,上述电视音乐作品都没有制片方、导演等的署名,没有情节或情节十分简单,拍摄目的也主要是为了服务于歌曲演唱,因此均不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词曲的著作权应当由词曲作者享有。被告新港湾酒店未经授权经营性使用案涉歌曲,且未能提供合法来源,侵害了案涉音乐作品词曲作者的复制权和表演权,而被告新港湾酒店在播放《思念总在分手后》等13首歌曲时没有署上原告叶佳修的名字,同时侵犯了原告叶佳修对相应歌曲享有的署名权。(详见表二)表二被告新港湾酒店侵犯原告叶佳修著作权明细表序号叶佳修享有著作权(名称、内容)侵权歌曲(名称、侵权内容)1流浪者的独白词曲流浪者的独白复制权、表演权2赤足走在田埂上词曲赤足走在田埂上复制权、表演权3七夕雨词曲七夕雨复制权、表演权4年轻人的心声词曲年轻人的心声复制权、表演权5思念总在分手后词曲思念总在分手后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6踏著夕阳归去词曲踏著夕阳归去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7秋意上心头词曲秋意上心头复制权、表演权8从不拒绝归来词曲从不拒绝归来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9三个字曲三个字复制权、表演权10外婆的澎湖湾词曲外婆的澎湖湾复制权、表演权11疼惜我的吻词曲疼惜我的吻复制权、表演权12生为女人词曲生为女人复制权、表演权13再爱我一次词曲再爱我一次复制权、表演权14乡间的小路词曲乡间的小路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15爸爸的草鞋词曲爸爸的草鞋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16走味的咖啡词曲走味的咖啡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17自由!自由词曲自由!自由复制权、表演权18酒窟仔相对看词曲酒窟仔相对看复制权、表演权19SAYYESMYBOY词曲SAYYESMYBOY复制权、表演权20无啥通无采词曲无啥通无采复制权、表演权21随风来去词曲随风来去复制权、表演权22伸手等你牵词曲伸手等你牵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23爱情莎哟哪啦词曲爱情莎哟哪啦复制权、表演权24月娘岛有我在等你词曲月娘岛有我在等你复制权、表演权25酒是舞伴你是生命词曲酒是舞伴你是生命复制权、表演权26梦中也好词曲梦中也好复制权、表演权27无怨的青春词曲无怨的青春复制权、表演权28我是你爱过词曲我是你爱过复制权、表演权29爱你是我所有的言语词曲爱你是我所有的言语复制权、表演权30早安太阳词曲早安太阳复制权、表演权31假装我们还相恋词曲假装我们还相恋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32又见春天词曲又见春天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33昨夜之灯曲昨夜之灯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34稻草人的心情词曲稻草人的心情复制权、表演权35无你是欲搁按怎词曲无你是欲搁按怎复制权、表演权36酒量酒胆词曲酒量酒胆复制权、表演权37风向球词曲风向球复制权、表演权38心锁等你合词曲心锁等你合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39伤心也好词曲伤心也好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40等你脚步声词曲等你脚步声复制权、表演权41梦里新娘词曲梦里新娘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被告新港湾酒店侵犯了原告叶佳修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至于赔偿损失数额的问题,原告在本案中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因侵权获利,仅提供证据证明了其为维权支付了公证费及取证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被告的赔偿数额由本院在人民币500000元以下酌情确定。由于原告叶佳修的实际损失和被告新港湾酒店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故本院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流行时间及相关音乐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被告新港湾酒店的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以及原告叶佳修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取证费用等的合理支出,酌定被告新港湾酒店赔偿原告叶佳修包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4000元。对原告叶佳修超出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凤岗新港湾大酒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叶佳修《流浪者的独白》、《赤足走在田埂上》、《七夕雨》、《年轻人的心声》、《思念总在分手后》、《踏著夕阳归去》、《秋意上心头》、《从不拒绝归来》、《三个字》、《外婆的澎湖湾》、《疼惜我的吻》、《生为女人》、《再爱我一次》、《乡间的小路》、《爸爸的草鞋》、《走味的咖啡》、《自由!自由》、《酒窟仔相对看》、《SAYYESMYBOY》、《无啥通无采》、《随风来去》、《伸手等你牵》、《爱情莎哟哪啦》、《月娘岛有我在等你》、《酒是舞伴你是生命》、《梦中也好》、《无怨的青春》、《我是你爱过》、《爱你是我所有的言语》、《早安太阳》、《假装我们还相恋》、《又见春天》、《昨夜之灯》、《稻草人的心情》、《无你是欲搁按怎》、《酒量酒胆》、《风向球》、《心锁等你合》、《伤心也好》、《等你脚步声》、《梦里新娘》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东莞市凤岗新港湾大酒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叶佳修包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4000元;三、驳回原告叶佳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00元,由被告东莞市凤岗新港湾大酒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叶佳修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东莞市凤岗新港湾大酒店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 燕代理审判员  梁雪云人民陪审员  罗伟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志江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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