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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行初字第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王翠英与泗洪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英,泗洪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宿中行初字第0017号原告王翠英,居民。委托代理人汤冬梅(系原告儿媳),女,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泗洪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和谐路。法定代表人徐勤忠,县长。委托代理人薛东风。委托代理人孙万金,江苏远大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翠英诉被告泗洪县人民政府(下称泗洪县政府)不服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一案,本院2013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告泗洪县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翠英的委托代理人汤冬梅,被告泗洪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薛东风、孙万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翠英以其就房屋补偿事宜已与相关部门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翠英就房屋安置补偿问题已与相关部门达成了协议,其房屋安置补偿问题已得以解决。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翠英负担。审 判 长  刘志群审 判 员  刘国超代理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桐艺第页/共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