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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刑执字第010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方本前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本前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084号罪犯方本前,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安徽省怀远县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1月29日作出(1994)蚌刑初字第0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本前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7年10月30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2年5月24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7月4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方本前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方本前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曾因违纪被记过处分、严管集训,获记功奖励三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本前在服刑期间,曾因违纪被记过处分、严管集训,经批评教育后,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本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