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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民初字第029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与周某、贺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周某,贺某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02908号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法定代表人张某,。。委托代理人马某。被告周某,男,汉族,1971年3月3日出生,××。被告贺某,男,汉族,1965年8月26日出生,××。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男,汉族,1970年2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诉被告周某、贺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贺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撤回对被告周某、贺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承担。审 判 长  柳晓寒审 判 员  陈科科人民陪审员  鲁 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舒 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