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武昌执字第010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崔汉歧与被执行人叶建亚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1038-1号申请执行人:崔某。被执行人:叶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13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叶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崔某损害赔偿27185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247.3元(以27185元为本金,从2013年2月20日起算至2013年10月28日止),案件受理费205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39元,以上款项共计31826.3元。但被执行人叶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叶某银行存款31826.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