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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5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杨娟与海南科达雅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娟;海南科达雅游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5145号申请执行人杨娟。被执行人海南科达雅游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守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娟与被执行人海南科达雅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海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海劳仲裁(2013)31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裁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科达雅游艇制造有限公司的存款7298元至本院账户内,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 雄审 判 员  黄健雄代理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