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民初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民初字第00338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周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6日立案受理,因原告与被告庭外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受理案件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承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