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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中财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山西富邦担保有限公司与史丑祥、孟青山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富邦担保有限公司,史丑祥,孟青山,申屠桂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中财保字第246号原告山西富邦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北仓大厦九层。法定代表人李奇,董事长。被告史丑祥,男,1977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忻州市。被告孟青山,男,1973年8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太原市。被告申屠桂洪,男,1960年6月10日生,住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富邦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史丑祥、孟青山、申屠桂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申请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307645.5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富邦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史丑祥、孟青山、申屠桂洪银行存款合计三十万七千六百四十五元五角三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