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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民终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区杜泽镇荷花塘沿村经济合作社与王雪清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雪清,衢州市衢江区杜泽镇荷花塘沿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民终字第5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雪清。委托代理人:毛建荣。委托代理人:蔡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杜泽镇荷花塘沿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杜一清。委托代理人:王相。上诉人王雪清为与被上诉人衢州市衢江区杜泽镇荷花塘沿村经济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3)衢杜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王雪清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雪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雪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王雪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超英代理审判员  郑一珺代理审判员  叶光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