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朱民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新东与于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东,于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朱民初字第945号原告刘新东。被告于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东与被告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866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866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重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少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