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民初字第17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王士忠与孔德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忠,孔德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1748号原告王士忠,男,1960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孔德英,女,1960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士忠与被告孔德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士忠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退还给原告王士忠。审 判 长 杨先木人民陪审员 杨先珍人民陪审员 陈语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俞玉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