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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民初字第17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王士忠与孔德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忠,孔德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1748号原告王士忠,男,1960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孔德英,女,1960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士忠与被告孔德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士忠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退还给原告王士忠。审 判 长  杨先木人民陪审员  杨先珍人民陪审员  陈语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俞玉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