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与被告刘XX、刘X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刘XX,刘X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1082号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农民,住安乡县安尤乡XXXX。被告刘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农民,住安乡县安尤乡XXXX。被告刘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农民,住安乡县安尤乡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刘XX、刘X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XX自愿撤回起诉,这是他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智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顾 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