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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与被告刘XX、刘X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刘XX,刘X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1082号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农民,住安乡县安尤乡XXXX。被告刘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农民,住安乡县安尤乡XXXX。被告刘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农民,住安乡县安尤乡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刘XX、刘X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XX自愿撤回起诉,这是他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智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顾 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