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中立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朱永华与张家界信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永华,张家界信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中立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朱永华,男,汉族,1961年3月12日出生。被申请人张家界信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回龙路(老十字街口)。法定代表人张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智能,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朱永华因与被申请人张家界信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家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仲裁字[2012]第3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朱永华申请称:1、从仲裁立案、裁决到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张家界仲裁委员会都没有按照《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办理;2、仲裁裁决认定送达仲裁相关文书和张家界信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催交租金的事实不属实。请求本院撤销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永华长期拖欠被申请人张家界信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租金,公司在多次催交未果后,双方发生纠纷,张家界信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就此纠纷向张家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无法通知朱永华本人的情况下,张家界仲裁委员会通过邮寄和在《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等方式向申请人朱永华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暂行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指)定书以及开庭方式和时间等仲裁法律文书,符合《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综上,申请人朱永华申请提出仲裁程序不符合《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朱永华申请认为仲裁裁决认定送达仲裁相关文书和张家界信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催交租金的事实不属实的理由,因与本案的客观事实不符,其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申请人朱永华请求撤销张家界仲裁委员会张仲裁字[2012]第3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朱永华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朱永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京审 判 员 王大庆代理审判员 向 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龚姣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