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法执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何武花与罗伊峰、罗俊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涧法执字第436号罗伊峰、罗俊峰:何武花申请执行罗伊峰、罗俊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的(2013)涧民三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武花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何武花支付劳务费46800元。(2)向何武花支付迟延履行金400元。(3)负担受理费970元,申请执行费602元。开户银行:工行丽春支行户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