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凤翔民二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胡作东与唐超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作东,唐超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翔民二初字第00198号原告胡作东。委托代理人高强,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唐超祥。原告胡作东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作东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7月签订了《柞木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一批柞木,规定了品名、规格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及货款,但被告未交付货物,遂诉请由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并返还货款13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身份不明确,诉讼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作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永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成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