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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临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祥仙与杭州市萧山区临浦中心供销合作社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祥仙,杭州市萧山区临浦中心供销合作社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临民初字第712号原告罗祥仙,男,193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罗永凯,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临浦中心供销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14350279-6,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苎萝路208号。法定代表人汪涛,主任。委托代理人韩凤鸣,杭州市商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祥仙诉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临浦中心供销合作社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祥仙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罗祥仙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临浦中心供销合作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祥仙撤回对杭州市萧山区临浦中心供销合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罗祥仙负担。审判员  邱利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赵国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