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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子琼与陈英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子琼,陈英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刘子琼,2008年11月7日,幼儿。申请执行人刘子琼,女,2011年4月14日,汉族,幼儿,住同上。被执行人陈英占。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3)曲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英占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英占的保险理赔款8675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赵增儒执行员  陈东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秀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