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子琼与陈英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子琼,陈英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刘子琼,2008年11月7日,幼儿。申请执行人刘子琼,女,2011年4月14日,汉族,幼儿,住同上。被执行人陈英占。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3)曲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英占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英占的保险理赔款8675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赵增儒执行员 陈东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秀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