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初字第29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长沙瑞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瑞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守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2985号原告长沙瑞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沙河街25号三楼302房。法定代表人黄斯禹。委托代理人周华斌,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玉姣,女,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高守平,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瑞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守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瑞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瑞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瑞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沙瑞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斯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娇 百度搜索“”